律师解析:股权质押期间,各方可进行股权的转移操作,但需提交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确认。 若涉及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名下登记的股权作为担保物的出质情况,则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之时,质权便已成立。 而在以基金份额、股权为质押标的的情况中,同样是在完成出质登记之际开始,质权随之得以确立。 无论哪种方式,对于出质人来说,其出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或所拥有的股权所获得的价款,都应优先用于偿还对质权人的欠债,或将余款进行提存处理。 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、股权出质的,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。 基金份额、股权出质后,不得转让,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。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、股权所得的价款,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。 |